【窗裡乾坤】專欄  作者:左大鈞

目前國內對陽臺違建態樣的認定,屬台北市有較明確的規範;按「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十條之規定:「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期為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建築物之陽臺上加裝窗戶、鐵捲門、落地門窗視為樓地板之增加行為,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一律查報拆除。」;這即表示,民國95年以前完成並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如未更動原有的外牆結構,並能完整保留陽臺空間用途(未改為室內空間使用),原則上陽臺加窗應無問題;但95年1月1日以後所取得建照執照的建築物,其陽臺上如果加設鋁窗、鐵捲門、落地門窗等,都會被視為是增加室內樓地板使用面積的行為,由於這些新增的樓地板使用面積,並未在原先建造執照送審時納入建蔽率、容積率的檢討,所以一經查報即須拆除(參考連結如下:http://t.cn/RulpOz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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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95年以前興建完成,並領有使用執照之台北市建物,如陽臺加窗確有外牆拆除之情事,將列為查報對象;而民國95年以後之合法建物,無論有無拆除外牆,均將列為查報對象。

 

至於,一般家庭多會在陽臺、窗口考慮加裝的鐵窗或是穿梭管,按「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九條之規定:「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面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有效開口而未上鎖者,應拍照列管。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有效開口而未上鎖者,應拍照列管。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意即,目前窗口或陽臺如需裝設鐵窗或是穿梭管,必須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不得突出外牆十公分、必須留有合於規範且未上鎖的開口。

而有關窗口外牆架設雨遮的規定,則按「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六條之規定:「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意即,雨遮的裝設位置除不能超過所在樓層的高度外,雨遮深度則以建築物外牆或陽檯欄杆外緣為基準,一樓外凸深度以九十公分為限,而二樓以上或位在防火巷的雨遮,則外凸深度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由上述所摘列的法規來看,不論是陽台加設鋁窗、欄柵式防盜窗,乃至是雨遮等附加建材,都必須遵循地方政府的法令規定;除此之外,建築如為集合式住宅,且設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其所訂定的住戶規約也同樣具有一定的約束力,這部分我們將在下篇文章中與大家一同探討。

※  由於各地方政府的法規時有修訂,且違章態樣也須依照現況實際情形,由地方的工務機關來作認定,故本文對陽臺違章的認定說明僅供參酌,實際判定仍須以法規最新的修訂版本與機關的認定及執行方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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