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裡乾坤】專欄  作者:左大鈞

許多人為了提高開放式陽臺的使用便利性,會考慮在女兒牆上加裝鋁窗,使其成為一個封閉式的空間,然而這樣一個陽臺加窗的動作,是否符合相關法令的要求,業主在下定決心安裝前,應先確認法規限制,才能避免花錢裝設鋁窗後,卻又面臨違法而須被拆除的命運。

1.jpg

  • 各地方政府對陽臺加窗是否列為違建查報,都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因此,陽臺裝設鋁窗前,應確實瞭解主管機關的法規限制,以免衍生爭議。

 

按我國建築法第二條之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因此,一般建物的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核發、變更許可、違章認定與違建拆除等各種建築管理作業,其管理與判定權責主要還是落在地方政府的身上,而此一規定,也使得各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基於各縣(市)的地方特性,訂定屬於自己的適用法規與違章建築的處理要點,這也造成各地方政府對於違建的認定、優先查報拆除的對象、處理作為,有著些許的不同。所以,當業主有陽臺加窗的需要時,最好能先掌握所在縣市都發局(處)對於違章建築的認定與拆除次序,如此才能確保陽臺加窗的工程有無違章的問題及可能被通報拆除的風險性。

首先,在新北市對於陽臺加窗的認定部分,依其「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所列的「陽臺違章建築」(一般性案件D類,次序10):「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第一條第二十款後段規定,直上方有遮蓋物之平臺稱之為陽臺。在陽臺擅自拆除外牆並加窗封閉以增加室內樓地板面積者,即為陽臺違章建築」;意即,其違章查報的認定,主要在於陽臺外牆是否有擅自拆除,而增加了室內樓地板使用面積的情形(本項法規之備註七,另訂有:「本表於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修訂發布實施起,所列 D 類別且未經排定拆除期程或未列專案者,由本府拆除大隊拍照建檔列管,不另行寄發行政處分;發布實施前已寄發之認定通知書符合前開情形者,亦同」;因此,如果陽臺違建非屬情節重大,並經列報為專案拆除案件者,將由拆除大隊予以拍照建檔列管。參考連結如下:http://t.cn/RulpFjm )

其次,在桃園市的部分,依「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所列的「陽臺違章建築」(一般性案件C類,次序8),則未列出實際的違反態樣,其對違章之認定,應概與新北市相仿(參考連結如下:http://bit.ly/2rcEXPg )

由於各地方政府的法規時有修訂,且違章態樣也須依照現況實際情形,由地方的工務機關來作認定,故本文對陽臺違章的認定說明僅供參酌,實際判定仍須以法規最新的修訂版本與機關的認定及執行方式為準。

至於,目前對陽臺加窗訂有較嚴格規定的台北市,我們將在下一篇文章中,與大家探討。

 

作者的請求: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您對原創的尊重,就是我們願意分享更多知識的動力;如需引用或轉載本文,敬請註明文章出處,或以連結方式轉貼本文;感謝您!

arrow
arrow

    名匠鋁窗工藝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